老年人能力评估师国家职业技能标准 
	 职业编码 4-14-02-05 
	
	1.职业概况 
1.1  职业名称
	老年人能力评估师 
	
 
1.2职业编码
	4-14-02-05 
	
 
1.3  职业定义
	为有需求的老年人提供日常生活活动能力、认知能力、精神状态等健康状况测量与评估的人员。 
	
 
1.4职业技能等级
	本职业共设三个等级,分别为:三级/高级工、二级/技师、一级/高级技师。 
	
 
1.5  职业环境条件
室内,常温。
1.6职业能力特征
	具备一定的观察能力、分析能力、理解能力、计算能力以及信息与数据处理能力,具有较强的语言表达与沟通、评价判断能力。 
	
 
1.7  普通受教育程度
	高中毕业(或同等学力)。 
	
 
1.8  培训参考学时
	三级/高级工不少于120标准学时,二级/技师、一级/高级技师不少于80标准学时。 
	
 
	1.9  职业技能鉴定要求 
	
 
1.9.1  申报条件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三级/高级工:
(1)取得相关职业①四级/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5年(含)以上。
(2)取得相关职业四级/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并具有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毕业证书(含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在校应届毕业生);或取得相关职业四级/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并具有经评估论证、以高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高等职业学校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含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在校应届毕业生).
	(3)具有大专及以上本专业①或相关专业②毕业证书,并取得相关职业四级/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2年(含)以上。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二级/技师:
(1)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三级/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4年(含)以上。
	(2)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三级/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的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毕业生,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3年(含)以上;或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预备技师证书的技师学院毕业生,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2年(含)以上。 
	
 
具备以下条件者,可申报一级/高级技师:
	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二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4年(含)以上。 
	
 
1.9.2鉴定方式
分为理论知识考试、技能考核以及综合评审。理论知识考试和技能考核均以笔试、机考等方式为主。理论知识考试主要考核从业人员从事本职业应掌握的基本要求和相关知识要求;技能考核主要采用VR场景考试、实操情景考核等方式进行,主要考核从业人员从事本职业应具备的技能水平;综合评审主要针对技师和高级技师,通常采取审阅申报材料、答辩等方式进行全面评议和审查。
	理论知识考试、技能考核和综合评审均实行百分制,成绩皆达60分(含)以上者为合格。 
	
 
1.9.3  监考人员、考评人员与考生配比
	理论知识考试中的监考人员与考生配比不低于1:15,且每个考场不少于2名监考人员;技能考核中的考评人员与考生配比不低于1:5,且考评人员为3人(含)以上单数;综合评审委员为3人(含)以上单数。 
	
 
1.9.4  鉴定时间
	理论知识考试时间不少于90min,技能考核时间不少于60 min,综合评审时间不少于15 min。 
	
 
1.9.5鉴定场所设备
理论知识考试在标准教室或配备一定数量计算机设备的标准机房进行,技能考核在配备评估工具和一定数量计算机设备的室内进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