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培训师国家职业技能标准
职业编码 X2-02-34-08
1.职业概况
1.1 职业名称
企业培训师
1.2职业编码
X2-02-34-08
1.3 职业定义
结合经济、技术发展和就业要求,根据企业生产、经营需要,策划、开发培训项目,制订、实施培训工作方案,从事培训管理、教学和咨询活动的人员。
1.4 职业技能等级
本职业共设三个等级,分别为:助理企业培训师(国家职业资格三级)、企业培训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高级企业培训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
1.5职业环境条件
室内,外,常温。
1.6 职业能力特征
具有较强的学习能力、创新能力、开发能力、表达能力、写作能力、组织协调能力和沟通能力。
1.7 普通受教育程度
大专毕业(或同等学历)。
1.8 职业技能鉴定要求
1.8.1 申报条件——助理企业培训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6年以上。
(2)具有以高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技工学校、技师学院和职业技术学院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
(3)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证书。
(4)具有其他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证书,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年以上。
(5)具有其他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证书,经助理企业培训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企业培训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3年以上。
(2)取得助理企业培训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3)取得助理企业培训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经企业培训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4)取得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5)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证书,取得助理企业培训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
(6)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证书,取得助理企业培训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企业培训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7)取得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
(8)具有大专学历,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8年以上。
——高级企业培训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9年以上。
(2)取得企业培训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
(3)取得企业培训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高级企业培训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1.8.2 鉴定方式
分为理论知识考试、技能考核和综合评审。理论知识考试采用闭卷方式进行,实行百分制,60分以上为合格。分为理论知识考试和专业能力考核,均采用闭卷笔试方式。理论知识考试和专业能力考核成绩皆达60分及以上者为合格。企业培训师和高级企业培训师还须进行综合评审。
1.8.3监考人员、考评人员与考生配比
理论知识考试、技能考核、综合评审的典型工作任务处理和项目评审的监考人员与考生的配比不低于1:15,每个标准教室不少于2名监考人员。
综合评审的工作论文由综合评审委员进行评定,综合评审委员为3人(含)以上单数。
1.8.4 鉴定时间
理论知识考试和技能考核均不少于90 min,专业能力考核时间不少于120 min,综合评审时间不能少于15min,
1.8.5鉴定场所设备
理论知识考试和专业能力考核在标准教室、综合评审在具有相应考核设施标准教室或模拟现场进行。